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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側管理辦法正式修訂,電能服務機構、售電公司等新增為重要實施主體

發布時間: 2017-09-29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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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國資委、國家能源局六部委聯合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對比2011年起實施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在多個方面體現出巨大變化。首先, 大的變化是對電力需求側管理這一概念的內涵擴充。2011年版主要側重提高電能利用效率,節約用能;而修訂版則要求在節能的同時,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的建設和應用、擴大需求響應規模、大力發展電能服務產業,促進新形勢下電力經濟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

2011年版: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為提高電力資源利用效率,改進用電方式,實現科學用電、節約用電、有序用電所開展的相關活動

修訂版: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 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 綜合采取合理、 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 優化配置電力資源, 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 降低電耗、 移峰填谷、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 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實現節約用電、 環保用電、 綠色用電、 智能用電、 有序用電。

另一大改變體現在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實施主體上,修訂版擴大了需求側管理的實施主體。2011年版本明確:電網企業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電力用戶是電力需求管理的直接參與者。修訂版本則與電改9號文發布后的現行電力體制相適應,將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等市場化產物也納入其中,并與電網企業、電力用戶一同列為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

2011年版:第七條 電網企業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 應自行開展并引導用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為其他各方開展相關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條 電力用戶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直接參與者,國家鼓勵其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和措施。

修訂版:第五條 電網企業、 電能服務機構、 售電企業、 電力用戶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 應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在管理措施方面,2011年版主要圍繞節約用電和有序用電兩部分展開:通過納入各項發展規劃、價格制度、 節能咨詢服務、信息技術服務、建立節能指標、引進第三方機構認定節約電量、開展符合監控等方式實現用電節約;有序用電則主要關注用電 。相比2011年版,修訂版的管理措施板塊則對應擴大后的電力需求側內涵進行了細分,主要分為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幾大部分。

   在保障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方面,修訂版把2011年版的“激勵措施”改為“保障措施”,相比2011年版,增加了行政法規命令的部分,同時在收益激勵上,方式更加多元,如增加了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管理模式和產品、引進 融資渠道等。在電力需求側管理所需資金來源上,修訂版相比2011年版去掉了“電價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部分。

除文件文本本身的變化外,修訂版與2011年版的頒發部委也產生了變化。住建部新增為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的聯合發布部委之一。

   事實上,除了2011年版外,在9月20日發布的 新修訂版之前,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調節局還曾在2016年10月13日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財政部經建司、工信部運行局、國資委規劃發展部、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辦公廳等征意見。2016年的征求意見稿與 新發布的修訂版在內容上已經較為接近了,除了部分細節內容的增刪, 大的區別就是 新發布的修訂版將2016年的征求意見稿中 用電這一章完全刪除。

后來看一下《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原文:

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修訂版)

一章  總  則

    條 為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能源革命和全社會節能減排,促進電力經濟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優化配置電力資源,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移峰填谷、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節約用電、環保用電、綠色用電、智能用電、有序用電。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 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運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和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四條 電力生產供應和消費應貫徹節約優先、綠色低碳的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在增加電力供應時,統籌考慮并優先采取電力需求側管理措施。政府主管部門應推動供用電技術改進,優化用電方式,開展電能替代,消納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五條 電網企業、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電力用戶是電力需求側管理的重要實施主體,應依法依規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節約用電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電,是指加強全社會用電管理,綜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在用電環節制止浪費、降低電耗、實現電力電量節約,促進節能減排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第七條 實施電網企業電力需求側管理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制度,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下達本級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組織開展年度指標完成情況考核;當年電力、電量節約指標原則上不低于電網企業售電營業區內上年 大用電負荷的0.3%、上年售電量的0.3%;電網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實施或購買服務實現。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經營企業暫不參與考核,但應當主動采取措施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每年年底前將經營區域內電力電量節約量和工作措施上報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

   第八條 電網企業應推廣使用節能 技術,采用節能輸變電設備,采取技術措施減少供電半徑,增強無功補償,加強無功管理,穩步降低線損率。

   第九條 鼓勵推進工業、建筑等領域電力需求側管理,組織開展產業園區、工業企業、綜合商務區等功能區電力需求側管理示范,建立和 第三方評價機制,開發和傳播典型案例, 和促進工業、建筑領域節電、降耗、提效,提升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條 鼓勵電能服務機構、售電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咨詢等服務,幫助用戶節約電力電量,提高生產運行效率。

   第十一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能效電廠項目示范,制定和發布電力需求側管理技術推廣目錄,引導電力用戶加快實施能效電廠項目,采用節電新技術。

   第十二條 政府主管部門支持發展電能服務產業,推動建立電力需求側管理服務機構體系;支持電力需求側管理指導中心、行業協會、電能服務公司、產業聯盟等機構創新服務內容和模式,提供節電咨詢、設計、工程、評估、檢測、核證、培訓、標準制定、電子商務等服務;鼓勵電能服務公司等向售電企業轉型。

第三章  環保用電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保用電,是指充分發揮電能清潔環保、 便捷等優勢,在需求側實施電能替代燃煤、燃油、薪柴等,促進能源消費結構優化和清潔化發展,支持大氣污染治理。

   第十四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支持開展環保用電,推動在需求側合理實施電能替代,促進大氣污染治理,擴大電力消費市場,拓展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十五條 綜合考慮電力市場建設、技術經濟性、節能環保效益等因素,因地制宜、有序推進各領域電能替代,重點推進京津冀等大氣污染嚴重地區的“煤改電”工作以及北方地區的電供暖工作。實施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需求應優先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力滿足,并在電網企業年度電力電量節約指標完成情況考核中予以合理扣除,對于通過可再生能源滿足的電能替代新增電力電量,計入電網企業年度節約電力電量指標。

   第十六條 鼓勵電力用戶采用地源、水源、空氣源熱泵、電蓄熱、電蓄冷、儲能等成熟的電能替代技術,支持開展電能替代新技術示范、區域示范、產業園區示范。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加強電能替代配套電網建設,推進電網升級改造,提高環保用電的供電保障能力,做好環保用電的供電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電能替代項目投資、建設和運營,探索多方共贏的市場化項目運作模式。

第四章  綠色用電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用電,是指綠色電力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從需求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納利用,推進能源綠色轉型與溫室氣體減排。

   第二十條 支持和推動綠色用電,探索綠色電力消費與生產的協同互動,引導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從需求側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有效消納利用。

第二十一條 選擇需求響應資源條件較好、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區,因地制宜開展需求響應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試點,以互聯網技術為支撐,探索、推廣多方共贏的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協同模式。

   第二十二條 支持電網企業會同電力用戶探索建設大規模源網荷友好互動系統,有效平抑可再生能源帶來的波動,提升電網“源”“荷”互補能力,助力可再生能源大規模替代化石能源。

   第二十三條 改善電力運行調節,將需求響應資源統籌納入電力運行調度,提高電網的靈活性,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創造條件。

   第二十四條 探索建立需求響應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協調互動的經濟激勵機制,對需求響應參與方給予經濟補償,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靈活的電價機制引導需求響應用戶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

第五章  智能用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智能用電,是指通過信息和通信技術與用電技術的結合,推動用電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創新用電管理模式,培育電能服務新業態,提升電力需求側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六條 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應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建設, 平臺主站、子站的互聯互通、信息交互和共享、用電在線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用電決策支持、需求響應與有序用電等功能,引導、鼓勵電力用戶和各類市場主體建設需求側管理信息化系統并接入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積極推動與公共建筑能耗監管平臺的互聯互通及數據共享,為實施智能用電提供多方位的技術支撐,電網企業應定期向政府報送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所需電力運行數據。

   第二十七條 支持在產業園區、大型公共建筑、居民小區等集中用電區域開展“互聯網+”智能用電示范,探索“互聯網+”智能用電技術模式和組織模式,推進需求響應資源、儲能資源、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電力以及新能源微電網的綜合開發利用,推廣智能小區/樓宇/家庭、智慧園區試點,引導全社會采用智能用電設備。

   第二十八條 鼓勵電能服務公司、充換電設施運營商等創新智能用電服務內容和模式,探索開展電能云服務、電動汽車智7能充換電服務,為電力用戶提供智能化、個性化的用電與節電服務。鼓勵電力用戶主動參與和實施智能需求響應。

   第二十九條 推動建設用電大數據中心,拓展用電大數據采集范圍,整合電網企業、電力用戶、電能服務公司等的用電數據資源,逐步實現用電數據的集成和 共享,為電力經濟運行分析、用電和節電決策等提供充足、及時、準確的數據支持。鼓勵基于用電大數據的創新創業,支持開展基于用電大數據的新型增值服務。

 第六章  有序用電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有序用電,是指在電力供應不足、突發事件等情況下,通過行政措施、經濟手段、技術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電需求,維護供用電秩序平穩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將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納入優先購電權計劃,建立優先購電用戶目錄,并根據保障需要,對目錄用戶進行甄別和 ,動態調整。

第三十二條 各地應擴大需求響應試點實施范圍,結合電力市場建設的推進,推動將需求響應資源納入電力市場。支持、激勵各類電力市場參與方開發和利用需求響應資源,提供有償調峰、調頻等服務,逐步形成占年度 大用電負荷3%左右的需求側機動調峰能力,保障非嚴重缺電情況下的電力供需平衡。

   第三十三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引導、激勵電力用戶優化用電方式,采用具備需求響應的用電設備,充分利用需求響應資源,主動參與實施電力需求響應。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通過電力負荷管理系統開展負荷監測和控制,負荷監測能力達到經營區域內 大用電負荷的70%以上,負荷控制能力達到經營區域內 大用電負荷的10%以上,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戶全部納入負荷管理范圍,重點用能單位應將用電數據接入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和國家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等平臺。

   第三十五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 電力應急保障機制,精細化開展有序用電工作,組織制定有序用電方案,進行必要演練,增強操作能力。依法依規實施有序用電,保障優先購電權計劃落實。

   第三十六條 在面臨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宣布進入應急狀態或緊急狀態,用電執行有序用電方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健全和 電力需求側管理法制規制綜合保障體系,及時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措施納入相關法律法規或專門制定電力需求側管理有關規章。

   第三十八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綜合納入國家和地方電力發展相關規劃, 實現對電力需求側管理資源的優先開發利用。

   第三十九條 政府主管部門應依法組織制定、修訂電力需求側管理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鼓勵企業和有關單位制定電力需求側管理企業標準、社團標準。

   第四十條 各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每年制定能力建設(培訓)工作方案,充分發揮國家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在宣傳培訓、技術推廣、案例分析、成果展示等方面的作用,并通過考核和激勵手段促進各類電力需求側管理專業從業人員加強培訓。

   第四十一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推動 峰谷電價、尖峰電價、差別電價、懲罰性電價、居民階梯電價,加大激勵力度,擴大實施范圍。探索試行、推廣高可靠性電價、可中斷負荷電價等電價政策,引導和激勵電力用戶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地方政府可以設立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資金可來源于電價外附加征收的差別電價收入、其他財政預算安排等;資金用途可包括:電力需求側管理平臺、公共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等建設和運維,示范項目補貼和示范企業獎勵,需求響應補貼,以及宣傳、培訓、評估等。中央和地方節能減排類財政資金可用于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管理模式和產品,為電力需求側管理項目提供信貸、擔保、抵押、融資租賃、保理、資產10證券化等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電能服務公司上市融資和發行綠色債券。探索創新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電力需求側管理領域。

第四十四條 電網企業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合理支出,可計入供電成本。

第四十五條 支持建立電能服務技術、產業聯盟,鼓勵聯盟成員開展合作。支持專業服務機構等依托互聯網等載體,開展線上線下培訓和宣傳,壯大電力需求側管理專業人才隊伍,提高全民節電意識和知識水平。加強用電和節電統計分析, 電力需求側管理實施績效評估方法。

   第四十六條 多方位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 合作,拓展 融資渠道,引入適用的方法、技術、分析和評估工具,創新市場機制和商業模式,參與需求響應等相關 標準的制定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各省級經濟運行主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實際情況,制定、修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力需求側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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