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融資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按照這個廣義概念,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實現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與BOT相比,狹義PPP的主要特點是,政府對項目中后期建設管理運營過程參與更深,企業對項目前期科研、立項等階段參與更深。政府和企業都是全程參與,雙方合作的時間更長,信息也更對稱。
伙伴關系
PPP具有三大特征, 是伙伴關系,這是PPP 為首要的問題。政府購買商品和服務、給予授權、征收稅費和收取罰款,這些事務的處理并不必然表明合作伙伴關系的真實存在和延續。比如,即使一個政府部門每天都從同一而公共部門則是以此目標實現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關系,首先要落實到項目目標一致之上。但這還不夠,為了能夠保持這種伙伴關系的長久與發展,還需要伙伴之間相互為對方考慮問題,具備另外兩個顯著特征:PP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利益共享
需明確的是,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并不是簡單分享利潤,還需要控制私營部門可能的高額利潤,即不允許私營部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超額利潤。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項目都是帶有公益性的項目,不以利潤 大化為目的。如果雙方想從中分享利潤,其實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許提高價格,就可以使利潤大幅度提高。不過,這樣做必然會帶來社會公眾的不滿,甚至還可能會引起社會混亂。既然形式上不能與私營部門分享利潤,那么,如何與私營部門實際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會成果,還包括使作為參與者的私人部門、民營企業或機構取得相對平和、長期穩定的 。利益共享顯然是伙伴關系的基礎之一,如果沒有利益共享,也不會有可持續的PPP類型的伙伴關系。
風險共擔
伙伴關系作為與市場經濟規則兼容的PPP機制,利益與風險也有對應性,風險分擔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關系的另一個基礎。如果沒有風險分擔,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續的伙伴關系。無論是市場經濟還是計劃經濟、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沒有誰會喜歡風險。即使 具冒險精神的冒險家,其實也不會喜歡風險,而是會為了利益千方百計地避免風險。
在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理分擔風險的這一特征,是其區別于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其他交易形式的顯著標志。例如,政府采購過程,之所以還不能稱為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是因為雙方在此過程中是讓自己盡可能小地承擔風險。而在公私伙伴關系(PPP)中,公共部門卻是盡可能大地承擔自己有優勢方面的伴生風險,而讓對方承擔的風險盡可能小。
一個明顯的例子是,在隧道、橋梁、干道建設項目的運營中,如果因一般時間內車流量不夠而導致私營部門達不到基本的預期收益,公共部門可以對其提供現金流量補貼,這種做法可以在“分擔”框架下,有效控制私營部門因車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經營風險。與此同時,私營部門會按其相對優勢承擔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體管理職責,而這個領域,卻正是政府管理層“官僚主義低效風險”的易發領域。由此,風險得以規避
如果每種風險都能由 善于應對該風險的合作方承擔,毫無疑問,整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成本就能 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簡單化的“融資模式”理解,上升到從管理模式創新的層面上理解和總結。
PPP模式分類
融資性質
從廣義的層面講,公私合作(PPP)應用范圍很廣,從簡單的,短期(有或沒有投資需求)管理合同到長期合同,包括資金、規劃、建設、營運、維修和資產剝離。PPP安排對需要高技能工人和大筆資金支出的大項目來說是有益的。它們對要求國家在法律上擁有服務大眾的基礎設施的國家來說很有用。公私合作關系資金模式是由在項目的不同階段,對擁有和維持資產負責的合作伙伴所決定。PPP廣義范疇內的運作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建造、運營、移交(BOT)
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被授權在特定的時間內融資、設計、建造和運營基礎設施組件(和向用戶收費),在期滿后,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伙伴。
(2)民間主動融資(PFI)
PFI是對BOT項目融資的優化,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并在特許期(通常為30年左右)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3)建造、擁有、運營、移交(BOOT)
私營部門為設施項目進行融資并負責建設、擁有和經營這些設施,待期限屆滿,民營機構將該設施及其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
(4)建造、移交(BT)
民營機構與政府方簽約,設立項目公司以階段性業主身份負責某項基礎設施的融資、建設,并在完工后即交付給政府。
(5)建設、移交、運營(BTO)
民營機構為設施融資并負責其建設,完工后即將設施所有權移交給政府方;隨后政府方再授予其經營該設施的長期合同。
(6)重構、運營、移交(ROT)
民營機構負責既有設施的運營管理以及擴建/改建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及其運營管理,期滿將全部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7)設計建造(DB)
在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設計和制造基礎設施,以滿足公共部門合作伙伴的規范,往往是固定價格。私營部門合作伙伴承擔所有風險。
(8)設計、建造、融資及經營(DB-FO)
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設計,融資和構造一個新的基礎設施組成部分,以長期租賃的形式,運行和維護它。當租約到期時,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將基礎設施部件轉交給公共部門的合作伙伴。
(9)建造、擁有、運營(BOO)
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融資、建立、擁有并 的經營基礎設施部件。公共部門合作伙伴的限制,在協議上已聲明,并持續的監管。
(10)購買、建造及營運(BBO)
一段時間內,公有資產在法律上轉移給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建造、租賃、營運及移交(BLOT)。
(11)只投資
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通常是一個金融服務公司,投資建立基礎設施,并向公共部門收取使用這些資金的利息。
非融資性質
(1)作業外包
政府或政府性公司通過簽定外包合同方式,將某些作業性、輔助性工作委托給外部企業/個人承擔和完成,以期達到集中資源和注意力于自己的核心事務的目的。一般由政府方給作業承擔方付費。
(2)運營與維護合同(O&M)
私營部門的合作伙伴,根據合同,在特定的時間內,運營公有資產。公共合作伙伴保留資產的所有權。
(3)移交、運營、移交(TOT)
政府部門將擁有的設施的移交給民營機構運營,通常民營機構需要支付一筆轉讓款,期滿后再將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方。
股權產權轉讓
政府將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企業的部分產權/股權轉讓給民營機構,建立和形成多元投資和有效公司治理結構,同時政府授予新合資公司特許權,許可其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經營特定業務。
合資合作
政府方以企業的資產與民營機構(通常以現金方式出資)共同組建合資公司,負責原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營。同樣,政府將授予新合資公司特許權,許可其在一定范圍和期限內經營特定業務。
主要內涵
一、PPP是一種新型的項目融資模式。項目PPP融資是以項目為主體的融資活動,是項目融資的一種實現形式,主要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資產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項目投資人或發起人的資信來安排融資。項目經營的直接收益和通過政府扶持所轉化的效益是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項目公司的資產和政府給予的有限承諾是貸款的 保障。
二、PPP融資模式可以使民營資本更多地參與到項目中,以提 率,降低風險。這也正是現行項目融資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門與民營企業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進行全程的合作,雙方共同對項目運行的整個周期負責。PPP方式的操作規則使民營企業參與到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確認、設計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來,這不僅降低了民營企業的投資風險,而且能將民營企業在投資建設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與技術引入項目中來,還能有效地實現對項目建設與運行的控制,從而有利于降低項目建設投資的風險,較好地保障國家與民營企業各方的利益。這對縮短項目建設周期,降低項目運作成本甚至資產負債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現實意義。
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民營資本“有利可圖”。私營部門的投資目標是尋求既能夠還貸又有 的項目,無利可圖的基礎設施項目是吸引不到民營資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給予私人投資者相應的政策扶持作為補償,從而很好地解決了這個問題,如稅收優惠、貸款擔保、給予民營企業沿線土地優先開發權等。通過實施這些政策可提高民營資本投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積極性
四、PPP模式在 政府初期建設投資負擔和風險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軌道交通服務質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門和民營企業共同參與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由民營企業負責項目融資,有可能增加項目的資本金數量,進而降低較高的資產負債率,而且不但能節省政府的投資,還可以將項目的一部分風險轉移給民營企業,從而 政府的風險。同時雙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長期目標,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服務。